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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公开海宁一批学校宾馆理发店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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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以来,一批单位和个人被海宁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看看有你常去的地方吗?

1、海卫学罚〔〕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22日

被处罚人(单位):海宁市安宁学校

公开内容:海宁市安宁学校在海宁市海昌街道光耀村提供学生使用的教室采光、教室照明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海卫公简〔〕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16日

案件名称:海宁市黄湾闸口查马江理发店公共物品未消毒案

被处罚人(单位):海宁市黄湾闸口查马江理发店

公开内容:海宁市黄湾闸口查马江理发店于年8月6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黄湾镇闸口集镇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理发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3、海卫医罚〔〕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23日

案件名称:海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海昌街道火炬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被处罚人(单位):海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海昌街道火炬诊所

公开内容:该单位于年9月至年4月底期间未按规定填写处方等病历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一万元。

4、海卫医罚〔〕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23日

案件名称:海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长安镇开元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被处罚人(单位):海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长安镇开元诊所

公开内容:当事人于年9月至年8月期间未按规定填写处方等病历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一万元。

5、海卫医罚〔〕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23日

案件名称:海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路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被处罚人(单位):海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路诊所

公开内容:海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路诊所于年9月至年8月期间未按规定填写处方等病历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一万元。

6、海卫公罚〔〕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12日

案件名称:海宁市尖山新区伽荣商务宾馆公共物品未消毒案

被处罚人(单位):海宁市尖山新区伽荣商务宾馆

公开内容:海宁市尖山新区伽荣商务宾馆于年2月至年8月6日在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仙侠路号第一层-11、-12、第四层(全层)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漱口杯、塑料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供顾客使用漱口杯共约个、塑料拖鞋共约双。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涉及物品数量为漱口杯共约个、塑料拖鞋共约双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一千八百元。

7、海卫公罚〔〕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10日

案件名称:海宁市盐官镇游泳培训俱乐部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被处罚人(单位):海宁市盐官镇游泳培训俱乐部

公开内容:海宁市盐官镇游泳培训俱乐部于年7月27日在海宁市盐官镇双联东路在经营期间存在游泳池2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8、海卫公罚〔〕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11日

案件名称:海宁市海洲街道心念美容院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人(单位):海宁市海洲街道心念美容院

公开内容:海宁市海洲街道心念美容院于年7月1日至年8月16日期间在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号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孙某某1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以及未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六百元。

9、海卫公罚〔〕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16日

案件名称:海宁顽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被处罚人(单位):海宁顽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公开内容:海宁顽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年8月6日在海宁市尖山新区富江路号在经营期间存在游泳池1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0、海卫公罚〔〕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8日

案件名称:海宁市海洲街道氛乐游泳池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被处罚人(单位):海宁市海洲街道氛乐游泳池

公开内容:海宁市海洲街道氛乐游泳池于年7月18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新苑路金色家园小区内16幢旁经营期间存在游泳池1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1、海卫公罚〔〕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22日

案件名称:海宁市海昌美亦理发店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人(单位):海宁市海昌美亦理发店

公开内容:海宁海昌美亦理发店于年6月1日至年9月16日期间在海宁市海昌街道火炬社区火炬东区号陆续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吴某战、鲍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八百元。

具体信息可上中国·海宁更多公告公示查看~

内容来源: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

编辑: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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