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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陷阱多消费者要擦亮双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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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临港分会接到投诉,据某消费者反映,其参加了某美容美发店的开业优惠活动,充值元可享受免费理发3次+全身spa半价的优惠。但当消费者理完发、做完全身spa后却被告知一共花费了元。消费者认为价格过高,感觉自己上当受骗。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该美容美发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查实了该店向该消费者发行预存金额元预付卡的情况,且在预付卡上标注有“本公司保留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


  该店表示费用是按照消费者享受的优惠折扣收取的,全身spa的价格是元,半价就是元。但工作人员在该店营业场所内并未发现有全身spa项目的明码标价,该店亦无法提供全身spa原价为元的证明。


  随后,工作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美容店同意办理退卡手续,将元全额退还。同时,工作人员对该店发放超过法定限额预付卡行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店涉嫌未明码标价、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具体、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用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本案中,经营者提供全身spa服务未明码标价、发放超过元额度的预付卡、利用格式条款“本公司保留此卡的最终解释权”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上述种种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江阴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知法懂法、理性消费,切勿贪图便宜、掉入陷阱。

(责任编辑:支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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