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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年度医疗美容机构安全年专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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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7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专委会主任赵丽华律师,应邀参加浙江省整形美容行业协会举办的“浙江省年度医疗美容机构安全年专项活动”会议,并作《民法典与医美法律风险管控》为主题的法律宣讲。

赵律师向于会百余名医美项目负责人、医美诊所管理人、医美投资人等,特别介绍《民法典》侵权编中涉及医疗损害责任及病患信息保护的新法则。赵律师结合二十余年医美法律服务丰富的执业经验,选取典型案例剖析医美行业特有的法律风险,精准支招实务风控手段,有效控制包括美容效果的知情告知缺陷或夸大、主诊医生缺位,医美填充材料选择失误或无合法资质证明、医美手术风险说明缺失、虚假宣传、肖像权侵权、病历书写不规范、手术同意术非本人签署、客户信息泄漏等医美行业风险。

讲课现场

赵律师课程内容新颖,新法结合实务,案例经典,深受于会者赞誉。

相关法条

1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定义务---医疗风险告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3

告知对象---患者本人或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

医疗消*物品赔偿责任---其他机构(非医疗机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往期精选

《民法典》新时代---赵丽华医院医务人员普法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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