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院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医疗美容遭遇无资质服务
TUhjnbcbe - 2023/4/4 12:09:00

年起,小琴在靓靓美容定制了多个美容护肤项目,除了一些常规按摩美容外,还有灌肠排*、色素管理(射频)项目。服务中,小琴逐渐感到身体不适,向区卫健委举报后,发现该中心存在无资质违规医疗行为。小琴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退还已支付的服务、产品费用,并进行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靓靓美容向小琴退还66余万元,并三倍赔偿其损失,同时判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靓靓美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靓靓美容及投资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医疗美容是消费者为了提升生活品质、改善自身容貌所进行的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专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靓靓美容理应知晓其应具备相关资质才可以开展灌肠、射频医疗手段,并由具有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进行操作。现靓靓美容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向小琴提供上述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规定。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医疗美容纠纷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医美服务行业属于新兴行业,但近年来纠纷频发,医疗美容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或缺乏相应医疗资质成为矛盾主因。由于医疗美容的专业性,诊疗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天然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普通消费者,其接受医美服务的直观目的在于提升“颜值”,属于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消费,往往缺乏渠道或意识去甄别美容机构的资质,在现阶段有必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于医疗美容纠纷,给予消费者特别保护。

二、无资质提供服务或对消费者作虚假承诺是认定医美机构构成欺诈的重要依据。

作为专业美容机构的经营者,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医美服务往往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理应知晓提供相关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若美容机构及其具体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就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医美服务,或虽有资质却依然对消费者虚假承诺,都应视作其主观上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作为消费者也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消费。

近年来,有相当部分诉至法院的医美纠纷,往往是消费者不满医美效果,未达到其心理预期从而引发争议。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无可厚非,但消费者也应意识到医疗美容的效果除了与医师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有关外,还与消费者自身体质和术后护理等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相关医疗资质证明,合理确定诊疗方案,适度消费,保护自身安全。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案例编写:上海一中院李丹阳)

1
查看完整版本: 医疗美容遭遇无资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