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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5 2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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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滨法记者王艳颖

“90后”美女小唐,对自己的容貌十分注重,之前曾在一家美容机构做过重睑手术(俗称“双眼皮手术”),后感觉形态不佳、影响脸部美观,又在年7月,来到杭州某医疗美容公司门诊部就诊,要求对眼部进行改善。

当日,医疗美容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小唐的要求,实施了“双侧切开重险术+开外此+下至成形+自体脂肪移植填充面部”手术,一共花费了近13万元。

小唐本以为修复手术后,自己的容貌会变得更自然,事实却大相径庭:眼睛不仅不自然,甚至看起来很“奇怪”。于是,小唐以“手术效果不理想”为由要求退款。公司方则认为治疗有效,未有异常发现,手术完全成功,表示不予退款。多次协商未果,同年9月小唐主动联系了浙江电视台“*金眼”栏目,曝光了该医疗美容公司。

小唐在电视台采访过程中曾说:“自己与医疗美容公司签订《个人合作协议》,公司说,我在这里花了13万元,我就是高级会员,我帮他们拉人头就能赚钱。”“他们的招商大会就是洗脑大会,为了骗新的会员进来。”同时,公司方也接受了采访,发表了自身意见。

年9月19日,“*金眼”栏目就此情况进行报道播放。短片中报道称:“小唐报警,警方反馈结论是医疗美容公司并不存在传销行为”。上述报道被微博、百度、今日头条、西瓜视频、好看视频、新浪财经、百家号、腾讯等多家视频网站用户转发,经过网络发酵,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评论。

可在4个月后,小唐却收到了滨江法院的传票。

原来,该医疗美容公司以小唐以“使用圈套”“举办洗脑大会”“骗”“医院”等字眼公开诋毁公司为由,要求小唐在《钱江晚报》《都市快报》等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权损失费20万元。

近日,滨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法院认为,小唐在采访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内容属于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并未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医疗美容公司名誉,主观上不具有恶意。节目内容的播放系由“*金眼”栏目剪辑决定,小唐陈述时并不能决定该言语是否会播出。

同时,双方交涉过程中并无过激言行。“*金眼”所播放的内容包含了对双方的采访内容,并无针对性,亦未给予任何结论,并无不妥。小唐认为手术效果不理想,但仅凭手术前后的照片对比不能证明医疗美容公司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孰对孰错并不知晓,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应采取合法正当的形式解决。故法院驳回原告医疗美容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承办法官对此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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