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打击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活动,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广告市场主体的医疗美容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代言、发布等活动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对医疗美容服务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等作虚假宣传或者误导表述。
二、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三、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不得篡改核准的内容和擅自改变核准的发布媒体。
五、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六、不得在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进行虚假宣传。
七、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八、不得有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九、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等情形行为。
十、不得利用宾馆酒店、居民住宅等场所,无照无证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十一、不得进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的行为。
十二、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人为定义单一审美观,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与个人“懒惰”“贫穷”或“勤奋”“成功”等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十三、不得以“种草”软文、直播视频等形式,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医疗美容广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十四、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十五、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十六、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各广告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通过、等投诉举报热线,投诉举报涉嫌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