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门口设有减速带
贝多芬说:我情愿写10000个音符,也不愿写一个字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争议条款,保险公司已用黑体加粗文字区别于其他条款,文字内容清晰,不存在歧义。可见,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故争议条款应为有效。虽然周某称其未收到过保险条款一说,但保险公司已在保单的重要栏中明确记载“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应视为周某已经收到。对于事发时驾驶员扣分已达15分,保险公司可否以此为由拒赔,法院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已明确规定驾驶员扣分达12分时不得驾驶机动车,而本案事发时周某扣分已达15分,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上述免责条款拒赔。综上,徐汇法院驳回周某所有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