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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10 18:18:00

近日,有网友××美容诊所是不是传销组织?总的来说,美容美发机构为了吸引消费者充值,采取各种手段,让很多人坠入陷阱造成损失。朋友们被套路过吗?

最近几年来,路边总有一些人手持美容美发体验卡,“30元一张,体验三次”,受不住诱惑和频繁推介,有许多人都购买了类似体验卡,如果单独就这样的体验卡,只要能实现三次体验,应该来讲并无风险。

但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体验卡背后,往往会有一些美容体验、按摩体验,而这些体验往往百十元左右花费,这也并无大碍,但在美容体验过程中,一些所谓美容师或相关人员总在不停地按套路给你推介办理该机构的美容或按摩会员卡,元一张、元一张,甚至上万元都有。

有的美容机构还会在消费者体验过程中诊断“你有妇科病”或其它疾病,并告知有何危害,如“不治疗会……”从心理上让消费者产生恐惧,从而实现让消费者办卡充值的目的。

类似的会员充值案例,“杭州老太美容院充值30万”等新闻事件屡有曝光,而这些钱进入美容机构却很难退回。一般来讲,充值30万元之前,美容机构会与消费者签订相应消费协议,并且每次消费记录都有消费者的签字确认,类似这样充值却是很难全额要回,风险极大。

就这个行业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首先就从合同法方面来看,美容机构是否存在协议违约的行为。

法律赋予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消费者花钱是义务,接受美容机构的服务是消费者的权利,而美容机构的义务是提供美容服务或提供相应美容产品,其权利是获得利益。因此,已经在美容机构消费过的美容服务,属于协议约定内容部分或全部履行,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已经履行过的约定内容,消费者不能要求退款。

因此,就目前曝光的巨额美容消费案例来看,基本没有全额退款,即使诉至法院,也没有获得法院“全额退款”的法律判定。所以,建议大家在进行巨额消费前一定要慎之再慎。

其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来看,美容机构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结合实际案例来看,目前许多美容机构因存在夸大产品功效、产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充值消费,从而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停止虚假宣传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最后从刑法方面来看,类似巨额储值的美容机构是否存在诈骗、传销、套路贷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

第一、美容机构是否存在诈骗行为?

诈骗罪(刑法第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关于这一认定,在实际案例中会有争议。认为构成诈骗的一方,通常会认为美容机构是以非法占有消费者财产为目的,虚构事实(用某某美容产品之后会更美,其实这些美容产品质量差、并无实质功效)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消费者财物。

而认为不够诈骗的一方,通常会认为,美容机构虽然存在产品质量差、功效不好,但其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或产品,并经消费者同意后而使用在消费者身上,该行为属于约定的服务内容,系协议的合法履约,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特征,最多属于产品虚假宣传,产品以次充好、夸大产品功效,并以此迷惑消费者、吸引消费者消费。

因此,关于美容机构是否存在诈骗行为,要结合实际案例、美容机构的实际行为来判定。

第二、美容机构是否存在传销的刑事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传销的本质是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因此,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讲,如何识别机构是否存在传销行为,通常需要看该机构是否存在以下三个特征:

1、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2、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3、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特征,该机构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综上所述,从目前曝光的案例来看,大多数机构尚未出现“靠发展下线缴纳会费并以此来弥补上线的收益”的传销行为,多以售卖美容产品或美容服务为主,并未“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因此很难认定为传销行为。但也不排除一些美容机构铤而走险,例如“医美传销第一案”。

第三、美容机构是否存在“套路贷”的刑事犯罪行为?

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套路贷”进行了定义: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结合曝光的“广东深圳一宝妈贷款万祛斑”“杭州一女子贷款5万8美容(鼻综合手术)”等案例来看,消费者在美容机构推荐下向贷款公司贷款,具体贷款行为由消费者自行(也有的是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的,美容机构并无贷款资质也无实际的贷款业务,但其为了促成消费者在美容机构消费的目的,向消费者推介贷款机构,因此很难认定美容机构存在“套路贷”的犯罪行为。但也不排除一些美容机构为了牟利,与贷款机构联合推出“美容贷”,从而获得抽成甚至贷款利息等更多利益。

总的来讲,美容行业乱象,系商家为了牟利采取过度营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的,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在此希望消费者引起重视,以免被“套路”而难以“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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