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诊所备案管理要求,个人举办诊所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不再要求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诊所基本标准新增3类诊所:由旧版的诊所和口腔诊所两类,进一步细分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共5类。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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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申请举办诊所应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部门或中医药行*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证书》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个人举办诊所,由举办人申请;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由合伙人共同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第五条??举办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诊所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年修订版)》。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诊所。
第六条??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举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九)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部门或中医药行*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诊所举办人应承诺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消防等手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举办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申报的备案信息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由备案机关依法撤销备案。
第八条??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部门或中医药行*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即发放《诊所备案证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诊所基本标准(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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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口腔综合治疗台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诊疗科目中不超过2个诊疗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一)医师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一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按照规定经卫生健康行*部门登记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二)护士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注册护士应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医疗用房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三)每室必须独立。
(四)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灯、电凝器、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柜、文眉机、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柜、牙科必备的消*设备、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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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全文链接→t.ly/BG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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