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做面部美容变十级伤残,大闹商家后诉至法庭,法庭上,商家当场反诉。湖北襄阳樊城法院这样判......
图:视觉中国
案情回顾
年10月6日,小美到*某经营的某皮肤管理中心进行面部美容,由*某为小美实施面部美容项目操作,注射美容针(做法令纹、注射药水)。小美做完美容项目三天后,面部感觉不适,遂向*某反映,后来小美面部不适加重,*某在小美要求下,于年10月16日安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面神经损伤,住院治疗至10月23日出院。小美出院后根据医嘱继续院外进行针灸、理疗方式改善面部神经损伤。期间,李某(*某老公)与小美约定:*某配合小美进行治疗,在小美恢复期内从年11月10日每月支付伍仟元费用至治疗结束,医院检查报告为准。约定后,李某按约定向小美支付了三个月共计元费用,但以后费用拒绝支付。
小美面部神经损伤严重,至今仍面部麻木,口角歪斜,经襄阳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美因美容导致面部神经损伤,遗留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小美将该皮肤管理中心及李某诉至樊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
被告反诉
该皮肤管理中心称:年10月6日,小美至该皮肤管理中心处进行面部护理,由经营者*某为其进行面部清洁,用玫瑰保湿喷雾保湿液和抗衰提升仪器配合手法做面部提升。年10月16日,医院治疗,称因在该皮肤管理中心美容导致面部神经损伤,并采取在店门前拉横幅、辱骂、拦截顾客、发布短视频、对电视台记者做不实陈述等方式扰乱皮肤管理中心的经营,导致其营业额大幅下滑,经营难以为继。小美的行为给皮肤管理中心造成了巨大的名誉及经营损失。
故该皮肤管理中心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从年5月起每月向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元至恢复名誉为止;3、当庭请求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支付的元等。
法院审理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在本案中,该皮肤管理中心营业额大幅度下滑,是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城市封闭管理及城市建设道路封闭施工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小美对其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不能证实其反诉事实,故其反诉请求未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小美到被告某皮肤管理中心做面部美容,造成面部受到损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小美的损失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元(7天×30元/天);2、误工费元(元/年÷天×7天);3、残疾赔偿金元(元/年×20年×10%),4、交通费70元(10/天×7天);5、鉴定费元;6、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元。因原告已请求了残疾赔偿金元,再要求赔偿约定赔偿金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扣减已支付的元,被告还应赔偿小美元。
来源:潇湘晨报综合樊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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