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实习生满奕廷
高高兴兴做医美,结果却被医美公司“摆了一道”。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医疗纠纷案。一女子在做医美项目后,认为医美公司夸大手术名称和疗效,收取高额费用实施普通美容项目,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判决,医美公司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
王某与某医疗美容公司于年10月签订项目确认单,确认某医疗美容公司为王某提供胶原再生术、皮层光焊等治疗项目,项目费用为17万元,王某实际支付12万元。
后某医疗美容公司为王某实施玻尿酸填充、脂肪抽吸等手术。王某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夸大手术名称和疗效,在收取高额手术费后仅实施普通美容项目,存在欺诈行为,且王某术后面部浮肿、口唇闭合不严,致使其抑郁症发作,故起诉要求撤销服务合同,某医疗美容公司退还医疗费17万元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万元。
某医疗美容公司抗辩称其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医疗服务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明知其实施的手术与其承诺的医疗服务存在本质不同,但未向王某进行充分说明,其实施的胶原再生术实际为玻尿酸填充,皮层光焊实际为脂肪抽吸,可以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王某接受美容服务系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符合消费者的特征;某医疗美容公司并非公益性医疗机构,其在开放竞争市场通过提供美容医疗服务收取费用获得经营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故案涉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此外,王某接受的系医疗美容服务,不具有返还的条件和折价的必要。
遂判决撤销该医疗服务合同,某医疗美容公司向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王某、某医疗美容公司均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医疗美容系近年增长较快的消费领域,但因医疗美容项目名称系医疗美容机构自行拟定,通常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之间从文字上很难一一对应,个别医疗美容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提供与其高额收费完全不匹配的医疗美容服务,从中赚取暴利。
对于此种情况,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往往在美容效果不佳后才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对于医疗美容领域,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利于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中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亦可对不诚信医疗美容机构起到惩罚及警示作用,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劣币驱逐良币”,促进行业自身净化和高质量发展。